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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2020“创业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赛前系列活动暨同济科技园孵化器基地杨浦区公共法律服务创服分中心法律在线

时间:2020-03-18 浏览量:



随着疫情好转,企业逐步开始复工复产。人力资源成本作为企业主要运营成本之一,疫情期间员工工资如何发放、市区的企业减负政策关系着每一家企业、每一位员工。同济科技园孵化器基地作为杨浦区公共法律服务创服分中心之一,在此期间通过各种线上工具为园区企业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咨询服务。

317日上午,同济科技园孵化器基地特邀我司创业辅导员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茂律师为园区企业解答疫情期间工资如何发放。通过沟通,李茂律师表示疫情期间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上规定的金额对员工发放工资,对于绩效工资部分,企业可根据员工工作业绩进行考量。

[Q&A精选]下文节选了部分疫情期间企业用工成本相关问题可供企业参考

Q:正式复工后,企业能否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调低员工的工资报酬

A:不建议企业单方调低员工的工资,建议与员工协商。

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由员工和企业共同协商确定。如企业希望对劳动合同的该条款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确定。此外,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由此,企业调低员工的工资报酬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


Q:正式复工后,企业能否以员工工作内容减少为由单方调低员工的工资报酬?

A:不建议企业单方调低员工的工资,建议与员工协商。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由员工和企业共同协商确定,企业单方减少工作内容本身就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减少工资报酬亦是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如前所述,人社部明确了企业经营困难可以调整薪酬,但是前提是与员工协商一致


Q: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内休息的员工,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A: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即当月工资不因当月休息天数的增加而减少。

目前国家层面未明确春节延长假期工资的具体发放,现在网络上讨论的也非常热烈,有多种不同的意见。但是,我们认为,国家做出春节延长假期的规定,初衷和本质不是让全国人民休假,而是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因此该假期企业应当支付工资。


Q: 2020春节延长假期内提供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如何发放其工资?

A:安排补休或按照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日工资200%支付加班工资。


Q:2020年延迟复工期间内休息的员工,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A: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即当月工资不因当月休息天数的增加而减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127日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规定,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Q: 2020年延迟复工期间提供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如何发放其工资?

A:安排补休或按照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如前所述,根据上海市人力Q: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127日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期间200%的工资。


Q:从外省市返沪复工的员工,如复工前被要求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的,企业应当如何发放工资?

A: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不建议企业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者按照无薪事假的方式进行处理,如可安排在家办公的,可与员工协商安排其在家办公。

《上海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 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127日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我们认为,员工被要求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的,亦属于政府实施的隔离或紧急措施之一,根据规定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亦有律师持不同观点,建议企业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者按照无薪事假的方式进行处理,但我们并未查询到上海地方有此规定,仅查询到其他省市出台过类似的政策,因此建议上海企业慎重采用。


Q: 因疫情未能及时返沪的员工,企业应当如何发放工资?

A:员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沪复工的,如处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或因封城”“航班、火车停运等原因,建议企业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员工工资,不建议采用休年休假、安排待岗等方式安排进行处理。

员工因处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返沪复工的,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具体理由如前。


Q:上海市层面对于企业用工减负的政策有哪些?

A:面对疫情带来的用工严峻形势,目前上海市出台了针对企业的减负政策,以便帮助企业顺利度过疫情防控期间,减轻企业的负担,其中也包括企业的人力成本。

截至目前,上海市层面涉及企业主要减负政策汇总如下


 

    以上摘自《【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新冠疫情下有关春节延长假期和延期复工所涉劳动法问题之解析(仅针对目前政策下上海地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新冠疫情下有关春节延长假期和延期复工所涉劳动法问题之解析(仅针对目前政策下上海地区)》




 

    李茂,中共党员,律师,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演艺经纪人。 

    李律师毕业于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创立同济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并担任首届会长。李律师长期专注于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竞争与反垄断、网络安全、数据合规、人工智能等相关法律业务,在技术、媒体和电信(TMT)及相关法律服务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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