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科技园孵化器企业法律服务专刊(1月刊) 【公司】企业资产与家庭财产混同的三大风险
时间:2018-01-29 浏览量:
企业家在创业艰难中很多公司股东(主要是民营企业的股东)他们在全身心投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时,往往忽略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家庭财富与企业经营之间需要设立一道防火墙,否则,很有可能会导致企业牵连家庭,最后连最基本的家庭财富失去保障。
企业资产与家庭财产混同的三大风险
风险一:个人账户收取企业营业款项
李先生拥有一幢商铺大楼,主要从事大楼内店铺出租和管理生意,大约共有二百个经营小商铺租赁出去。为了少开发票不交税,他便通知部分不要发票的商户将租金直接支付到女儿的银行帐户中,几年累积下来,女儿的帐户共收租金过千万。
后来女儿女婿闹离婚起诉到了法院,女婿向法官说妻子名下在银行还有千万存款,那是夫妻共同财产,坚决要求分割,而女儿告诉法官那是父亲公司的钱,不是自己的收入。
如此一来,父亲借用女儿帐户收取企业往来经营款的行为被曝光在司法机关面前,如果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或是女婿一气之下到税务机关举报,那么李先生将面临偷逃税的刑事责任,同时企业也面临债务偿还将由股东个人家庭承担连带责任的严重。
风险二:股东用其家庭财产签订融资协议
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需要寻找资金支持,向银行或小微贷款公司借款是极为常见的,许多企业家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都可能会面临借款方要求,不仅企业大股东签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还要求股东配偶到场也一并签字。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附加条件。而且我们发现有的企业中大股东这样做了,可是小股东却拒绝承担这样的风险。
如果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股东及配偶轻易在借款合同中承诺将来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将来如果企业还款还不上,债权人也就是出借人是有权起诉到法院,直接冻结股东家庭中的所有财产的。
风险三:滥用法人地位及股东职权损害债权人利益,将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出资10万成立某服装公司,与王某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同时与自己的利益方或同谋张某签订90万买卖合同,王某给付货款后,李某无法提供货物,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而王某只能从公司追回1万元。
因为李某恶意串通第三人,损害王某合法权益,因而李某要与公司一并对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剩余9万欠款李某须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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