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工作
时间:2017-11-29 浏览量:
1、申请条件
Ø 在本市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
Ø 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Ø 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Ø 创业组织租赁合法、独立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满6个月;
Ø 创业组织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房租,且无转租行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除外)。
2、补贴标准
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以创业组织注册地或注册所在区县内一处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人数确定,年度人均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用工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的补贴1个月。
3、申请流程
Ø 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在首次提出房租补贴申请后,可每季度申请一次。
Ø 创业组织应携带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l 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其中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
l 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l 从业人员名册;
l 房租协议及房租支付有效凭证;
l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机构所需的其它材料。
Ø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认定)时间、从业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及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补贴金额、补贴期限和租金支付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
Ø 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同意的,给予房租补贴。
园区联系人:企业发展部 郑炎辉 65980270-201 1592108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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