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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科技园孵化器企业法律服务专刊2017年(8月)

时间:2017-08-09 浏览量:

相关法律:《劳动法》

主要内容: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认定方法


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认定方法

    一个企业的团队实力决定着企业的未来命运,然而并不是团队中每一名员工都能胜任所职工作。法律考虑到因员工无法胜任企业安排的工作而致使企业发展受损的情况客观存在,因而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员工不胜任工作的情形认定却是个专业活,这可不能率性而为啊!认定错了反而会使企业造成不小的损失,这在实践中可是经常发生哦。

一、员工不胜任工作情形的认定实例

案例(一):

简述:林女士是一家IT公司的副总经理,入职六年以来工作一直尽心尽力。20153月的一次公司高层会议上,林女士因为家里有事未能出席,引起公司老总的不满,随后经公司决定,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对林女士予以了辞退。林女士事后十分生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最终李小姐获得了五十万元的赔偿。

分析:本案中公司对林女士不胜任工作的认定,很明显难以让人信服。员工不胜任工作,是员工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不能达到该工作岗位所要求达到的目标,或者其工作能力不能完成核定的工作任务。本案中林女士仅仅因为缺席一次会议,就认定其不胜任工作,肯定是不合理。依据不合理的决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自然也是违法的,因此公司最终为其的随意行为承担高额赔偿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简述:孙女士是一家生产医疗器械公司中销售部门的员工,半年内,孙女士的销售量每月都居于团队倒数第一名,但是每个月都能成交两单。公司认为孙女士的销售业绩不符合公司要求,按照末位淘汰制的规则,对孙女士进行了辞退。孙女士认为自己仅仅是指在销售业绩不佳,但是平时单位交代的工作都能顺利完成,并且每个月在销售工作上都有成单,公司不应该认定我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孙女士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辞退,继续履行合同。

仲裁结果:撤销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分析:业务能力在团队最差,并不等同于不胜任工作。从公司来讲,认定销售人员是否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是需要公司规定具体的销售指标,只有在员工完不成公司规定销售指标的时候,才能依据员工的销售量,对比销售指标,从而认定员工是否属于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单纯地依据员工在团队中业绩排名,是不能一步得出员工不胜任工作的结论的。

案例(三):

简述:张先生属于一医药代表,在自己的销售报表中,为了获得高额的佣金,进行了虚假的陈述。在获得佣金之后,这一行为被公司审计出来了。公司认为张先生采取这种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利益,遂以张先生不胜任工作为由,对其进行了辞退。张先生不服,申请劳动仲裁。

最终仲裁裁决张先生的行为违犯了职业道德,虽然不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表现,但是其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的辞退行为并无不当,从而驳回了张先生的申诉。

分析:本案中张先生的行为属于以欺诈手段侵占公司财产,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应当将这种行为约定为公司可以辞退一种情形。这样的好处在于,公司辞退有这种行为的员工是不需要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以不胜任工作情形来辞退,则辞退之后还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为公司认为员工不胜任工作,是公司对员工工作表现的不认可,所以公司需要对员工构成不胜任工作情形尽到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公司都会承担败诉的法律结果。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证据采集上,不能简单通过其直接上级的口头认定来收集证据,而需要公司有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工作表现,甚至具体的数字的标准来收集。

二、员工不胜任工作情形的证据收集点

一般对于员工不胜任工作情形的证据收集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

1、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

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应当对不胜任工作作出细致性地表述,要具体罗列出哪些行为属于不胜任工作的工作表现,这对后期对不胜任工作的认定,会有很大的帮助。

2、客户的投诉记录

员工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时,一般情况下,也会受到客户的投诉。对于这些投诉记录,公司需要保存完整,以备证据之用。

3、对员工的考核结论

不胜任工作,需要有对员工的考核结论作为依据。而且这一考核结论需要向员工进行告知方可。没有告知的考核结论是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证明效力的。

4、员工的主管表述

这一证据虽然不足以作为凭据,却可以影响中立者对员工工作表现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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