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标准由3万提高至6万

时间:2011-12-12 浏览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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