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策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季度预缴享受税收优惠有关问题

时间:2011-06-07 浏览量:

一、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及认定条件

(一)如上年度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它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认定条件的计算标准                                                      

1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年度汇算清缴数额确定。

2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即将每月工资表中按照核准计税人数的范围和标准确定每月的人数,年底进行加总后除以12(开业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月数计算)。

年度职工人数=(1+2+……+12月)/12

3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即按照当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确定。

年度资产总额=(期初+期末)/2


二、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11日至2011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办理所得税申报填报要求

(一)、企业办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后,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暂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利润总额5%的乘积,暂填入第7减免所得税额内;企业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时,第3或第6或第10应纳税所得额5%的乘积,暂填入第13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年度终了后,企业必须结合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对当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重新确认。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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