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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科技园孵化器企业法律服务专刊(2月刊) 创业公司发起人违反投资协议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2019-02-19 浏览量:

    公司在设立阶段,发起人就股东投资、股权登记及转让等方面签订了投资协议,目的是设立公司,涉及为自己创设股权并获得股东权利,该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如果有一方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违反投资协议,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一、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违反发起人协议时需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情况下,发起人签订的投资协议涉及发起人具体行为的主要内容包含两个方面:

1.发起人股东完成拟设立公司的公共事务,例如,约定由谁申报拟设立公司项目,办理公司登记的相关手续等;

在这方面的内容中,发起人股东约定设立公司的公共事务。发起人期待的合同目的是共同的,实现设立公司并在设立公司中享有股东权利等。各发起人在合同中可能有关于设立公司的不同分工,但其权利义务的方向是平行一致的,即履行设立公司的义务并向拟设立的公司履行投资义务。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公司的承诺和发起人之间的承诺是相辅相成的,发起人承诺的内容落空,有可能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最终影响的是全体公司创业发起人的利益。

 

例如,一发起人承诺以采矿权向公司出资,公司得到此采矿权方可以设立为矿山企业,其他发起人承诺以货币出资,所有发起人实现投资目的的核心是设立的公司获得采矿权。如果作出承诺的发起人未能如期安排将采矿权过户给公司,矿山企业的设立可能会失败,其他发起人承诺的投资目的会落空;相反,如果其他发起人承诺的投资未能如期到位,不能缴纳受让采矿权使用权的价款,拟设立公司无法取得采矿权,设立公司的目的仍无法实现。

 

因此,发起人出资往往既是对拟设立公司的承诺,也是对其他发起人的承诺。违反承诺的出资义务,可能对公司和其他发起人的权益均发生影响,任意一方都有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发起人变更投资方式,放弃投资,向他人转让投资权益,泄漏商业秘密等等,都有可能影响其他发起人的权益。违反发起人之间投资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这应当是题中应有之义。

 

2. 涉及发起人股东个体权益的具体内容,例如,明确落实发起人股东的具体人员、投资数额与时间、投资财产形态和投资方式等等。

 

在这方面的内容中,约定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中的个人权利和义务等。该方面内容看似约定股东个人权利,但实际上仍然存在发起人股东对公司的共同权利、义务和责任,存在发起人股东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之间没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有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的共同权利义务人,如果出现违约,应当向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明确,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除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义务外,还可能向其他发起人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规定系基于对发起人股东共有权利关系的维护。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二、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出资不足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创办公司时发起人出资不足的情况很常见,不少创业者由于资金有限或者是想盈利后再补缴出资款项,其实是有很大的法律风险的。发起人在章程中所约定的出资义务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发起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公司成立后,若发起人未按时或足额缴纳出资,肯定将损害公司利益,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发起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  发起人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发起人签订的投资协议是一种典型的合伙契约,其中规定了发起人之间相互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如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发起人的违约责任等等。发起人没有按规定出资,就会因违反发起人协议而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已足额缴纳出资但未按期缴纳的其他发起人,或者是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或者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都无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尽管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都违约的,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双方当事人都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公司法》将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仅赋予了守约的发起人,未守约的发起人无权要求其他违约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是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对于其他已按期足额出资的发起人所主张的违约责任,尽管其对应的请求权是因投资关系所产生(因投资关系发生的请求权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违约责任的基础关系仍然是发起人之间的协议关系,即合同关系,而合同关系是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且适用诉讼时效并不影响发起人以外第三人的利益。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第2款明确规定  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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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料来源:园区合作律师事务所 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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