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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科技园孵化器企业法律服务专刊(12月刊)——【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交社保合法吗

时间:2017-12-19 浏览量:

案情简述

    甲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甲向A公司签署《声明》,确认本人在家乡已经购买了社保(医疗、失业、养老、工伤)保险,现强烈要求公司放弃为本人购买所有社保,一切后果本人自负。

    劳动合同期间甲因病住院共产生医疗费50000元,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进行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审核,核定属于医保统筹应支付部分的合计金额为30000元。甲2015年度累计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外诊补偿为20000元,遂要求A公司补偿其余未报销的款项。双方因此诉讼至法院。

法院判决

    A公司与甲均未依法履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均有过错。因此,双方应对此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甲在新农合已报销的医疗费中已经获得部分补偿,该部分损失不应再重复赔偿,故予以扣除。

    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一次性向甲支付赔偿款5000元。


律师分析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据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履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定义务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约定无需缴纳社保并不产生免除承担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双方约定免除的社会保险费,按法律规定应由职工个人支付和用人单位负担两部分组成,A公司与甲均未依法履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均有过错。因此,甲与A公司应对此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甲在新农合已报销的医疗费中已经获得部分补偿,该部分损失不应再重复赔偿,故予以扣除。

    本案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自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否则都将面临承担保险待遇损失的风险。


以上资料来源:园区合作律师事务所 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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