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科技园孵化器企业法律服务专刊(2017年9月)
时间:2017-09-12 浏览量:
【公司】员工跳槽后与原企业争夺商业机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员工离职后跳槽到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者自己出资设立业务范围相似的新公司,利用在原企业积累的知识、经验以及其他资源,帮助所在公司与原企业展开竞争,原企业因此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甚至会丧失交易机会,蒙受重大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企业是否可以以此为依据,要求为竞争公司服务的离职员工承担不正当竞争责任?
从最高法院的裁判来看,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自由,因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而赢得客户信赖并形成竞争优势的,只要不侵犯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虽不一定合于个人品德的高尚标准,但也并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离职员工在不违反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与原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要旨
员工离职后到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或者设立新公司的,只要没有违反法定或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不能仅因原企业因此受有损失而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简介
一、马达庆于1986年进入山东食品公司工作,1988年开始从事海带加工和出口工作。中粮集团自2001年至2006年每年向山东食品公司分配海带出口日本的数量配额,配额下达后,主要由马达庆代表山东食品公司与日本公司签订合同。2006年12月1日,马达庆离职。
二、2006年9月22日,圣克达诚公司成立,陈庆荣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颜素贞担任该公司的监事。经查,陈庆荣为在校学生,颜素贞为马达庆的配偶,陈庆荣系马达庆的外甥,马达庆为该公司的实际操控人。
三、马达庆离职后,带走原企业的其他几名员工。日本北海道渔联因此对山东食品公司能否继续保证交易的数量和质量产生怀疑,于2007年4月3日致函中粮集团,要求北京中粮公司将马氏的新公司,即圣克达诚公司,作为威海海带的窗口企业。圣克达诚公司最终获得310吨威海地区产海带出口配额,山东食品公司配额相对缩减。
四、山东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圣克达诚公司和马达庆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青岛市中院一审支持了山东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马达庆和圣克达诚公司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山东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山东食品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最终判决二审法院裁判结果并无不当,驳回山东食品公司的再审申请。

败诉原因
本案山东食品公司的败诉原因在于,马达庆作为公司的普通员工,没有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山东食品公司与马达庆之间又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即马达庆不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因此马达庆离职后有从事相关行业与原公司竞争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山东食品公司应自行承担。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保护、促进交易而不是限制自由竞争,一种利益应受保护并不构成该利益的受损方获得民事救济的充分条件,要获得民事救济,还应证明竞争行为的“不正当”性。本案中,马达庆利用其在山东食品公司工作期间积累的经验和资源与山东食品公司竞争的行为,虽然不合于个人道德的高尚标准,但并不违反商业道德,不能认定其具有不正当性。

律师建议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1、公司应当适时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对于有较大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客户资料、销售渠道等资源,有必要单独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签署相应协议后,员工就负有约定义务,如发生类似情况,公司可直接以违反协议约定为由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不能认为只要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在新公司与原企业的竞争行为就一定具有正当性。如果劳动者在离职前设立新公司,在职期间即利用职务之便以新设公司名义攫取本应由原企业获得的现实经济利益,这种情况将另当别论,很容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上资料来源:园区合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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