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关于开展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 2017年度重点项目申报的通知

时间:2017-05-22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6149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沪张江高新管委〔201685号)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沪张江高新管委〔201687号),现就开展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2017年度重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申报主体为独立法人,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优先支持信用评级良好的单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

1、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张江高新区杨浦园范围之内的企业;

2、面向张江示范区杨浦园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的本市相关单位、非营利性法人机构;

以上各类单位均已建立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在管理经营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非营利性法人机构具有常设工作机构和健全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符合有关要求

1、项目申请书不得填写不符合资助政策的内容。具体资助内容见《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沪张江高新管委〔2016〕87号)。

2、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再资助。

3、申报主体需对是否申报和承担过财政资金资助的其他类别项目主动申明,未申明者不予受理;申报主体对所申报的项目需提交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承诺书。

4、项目投入资金来源需明确并落实自筹资金。

5、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的项目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二)申报项目需在规定的周期内

1、申报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的项目,应为201711日以后发生的项目,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中期指标统计截止时间由分园管理机构统一设置,项目申报主体根据统一设置的时间安排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进度。

2、申报事后一次性补贴的项目,应为201611日至20161231日之间完成的事项。

(三)申报材料需齐全

1、申报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项目应当提供申报单位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以及各资助事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2、申报项目如有多家单位共同实施,项目主承担单位为项目申报主体,其余为合作单位。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参与单位承担的项目任务和项目经费,并提交项目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涉及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或知识产权转让时须提供相关复印件等材料。

3、申报事后一次性补贴项目需提供项目完成的证明材料。其中,申报非定额事后一次性补贴项目的单位需提供审计机构针对申请项目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申报企业股份制改造项目,须提供企业改制前和改制完成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

5179:0062317:00期间,申报主体登录中国上海(http://www.shanghai.gov.cn)主页上的审批事项栏目,进入“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在线填报项目申请。

(二)户管单位预审

张江项目(评审类)采用分级推荐制,各分园向市张江管委会推荐,本区各户管单位负责推荐户管所在地优质企业项目报区科委,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直接申报到区科委,户管单位预审推荐工作需在623日中午12:00前完成。

(三)第三方预评估

624日起,第三方机构根据张江政策和管理文件的要求对获得户管推荐的申报主体开展项目实地综合评估和预算核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各项目承担单位需在评审会前按第三方机构给出的综合评价意见对项目预算进行在线修改。

(四)专家评审会

组织行业专家对通过第三方机构预评估的评审类项目进行评审,由申报主体进行答辩、回复专家提问。最后,由专家提出具体意见,并进行打分。

整个申报流程期间,将不定期进行项目查重。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户管单位联系表.docx

        2.相关部门联系表.docx

 

 

 

 

张江高新区杨浦园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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