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政策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者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0-05-14 浏览量: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创业培训的实效性,完善创业教育培训体系,现就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者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一)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切实做好创业培训的组织发动和培训指导工作,引导有创业意向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具有创业培训条件和相关办学经验的各类职业院校、行业协会等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指导服务和培训过程质量监管。

    (二)做好创业培训的基础工作,提高创业培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本市创业培训的实际需求,做好创业培训计划大纲和培训教材的配套开发工作。培育和发展一支具备专业资质和创业实践经验的培训师资队伍,定期组织教学研讨等交流活动,提升创业培训教学水平。

    (三)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后能力提升培训。要对本区域内创业者提升创业能力的需求进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以市场营销、商务谈判、风险控制、成本核算等为主要内容的 “菜单式”创业专题讲座,帮助创业者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二、积极推进青年创业见习工作

    (一)为提升创业实践能力,青年职业见习计划将进一步拓展见习岗位范围,实施青年创业见习项目,旨在帮助有意向创业的青年进入企业或机构,学习、实践与创业有关的知识和技能,积累创业经验,提升创业能力。

    (二)凡35周岁(含)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以及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在经过创业理论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携带身份证、创业理论知识培训成绩证明等材料到区县开业指导窗口申请参加创业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能直接提供见习经理、部门主管助理等见习岗位或在策划、营销、财务等经营管理环节提供见习机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创业者见习基地。现有职业见习基地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扩大见习岗位范围。

    (四)实施创业见习补贴制度。有关补贴事项、补贴标准及经费渠道按照现有青年职业见习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协调指导全市青年创业见习工作,做好实施效果评估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负责青年创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积极开发创业见习基地,并做好见习基地的申请、受理、审核、备案等工作;负责做好见习报名的指导和推荐工作,见习过程中的跟踪管理和指导服务,以及掌握见习结束后学员的创业就业情况等。

市职业介绍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青年创业见习系统管理维护工作。

    建立完善青年创业见习基地的跟踪管理和评估制度,按照青年职业见习计划有关规定,由现有社会中介机构对青年创业见习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其他

   (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区域实际,按照本意见制定相关的操作办法,确保提升创业能力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本意见自二○○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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