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及复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11-14 浏览量: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本市十二部门《关于加快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沪经信企(2011166号〕,做好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及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管理
       
(一)凡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的中小企业,符合《关于明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试行标准的通知》(沪中小企业领导办〔201113号)有关规定的,均可申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我委负责,采取全年受理、滚动认定的方式。各区县经委(商务委)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组织推荐工作。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采取网上申请和书面申请并行的方式。
        1.
网上申请:企业需登陆上海市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平台(http:// yxjc.ssme.gov.cn)进行注册,并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
书面申请: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并报送区县经委(商务委)。
        3.
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三)区县经委(商务委)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核实,并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委。
       
(四)我委将对区县经委(商务委)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后进行认定。
       
(五)经认定的中小企业,授予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二、 复核管理
       
(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年进行资格复核。
       
(二)为了提高效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采取网上申请的方式。每年531日之前,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登陆上海市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平台,进行在线填报,更新相关信息。
       
(三)每年615日之前,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应对申请资格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出具初审意见,并行文报送我委。
       
(四)我委收到区县经委(商务委)行文后,将在10个工作内完成复核工作。
       
(五)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取消其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1.
不符合《关于明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试行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的;
        2.
不填报统计调查表的;
        3.
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
       
(六)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20111015日之前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前进行资格复核。企业应于20111115日之前登陆上海市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平台申请复核。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应于20111121日之前出具初审意见,并行文报送我委。

园区联系人:梁老师  65980270-237  赤峰路65号105室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关于明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试行标准的通知.doc

          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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